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议事会议事决策应坚持党的领导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第二条 议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下启动临时会议程序。
第三条 议事会由常务副会长任主任,负责召集并主持。 第四条 议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议事会成员,应书面向主任请假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五条 议事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:
(一)讨论协会各部门以及会员单位提交的议题;
(二)研究讨论活动方案、工作计划;
(三)讨论协会与其他组织达成的合作意向协议或合同;
(四)讨论涉及协会利益、权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;
(五)讨论协会管理制度;
(六)讨论上级或有关部门授权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程序
第六条 提出议题:协会个部门可于议事会议召开前三天向主任提出议题。
第七条 审核议题:议事会主任收到议题后,根据实际情况,明确是否召开议事会专题研究。不同意上会的,应说明理由,同时转告议题提出人。
第八条 会议决定:
1、召开议事会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;
2、议事会做出决定时,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所形成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,并现场宣布结果;
3、会议应有专用记录本,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,形成书面决议,立卷归档。
第九条 进行公示。议事会形成的决议通过公告栏、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布。交职能部门负责办理。
第十条 监督实施。协会领导对决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,确保每项决议落实到实处。办理结果应及时公布。
2009年9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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